事项名称:自主创业一次性待遇
服务对象: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自主创业的人员。
办事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152号)
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注意事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及时向我局报停失业金,不存在隐性就业冒领失业金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该业务。若失业人员存在隐性就业冒领失业金的情况(即已就业仍继续按月领取失业金),则须先办理退还冒领的失业金和多拨的失业代缴医疗的手续,才能申办该项待遇。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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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昵肴瞬皇怯抵凑丈系姆ㄈ舜硎?,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单位:失业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市局受理地点:1.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服务专厅(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92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2.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26号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58-2891796
监督投诉:0758-2855962